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庐江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公告

发表时间:2018-12-03 信息来源: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阅读人次: 文字大小: [ ]

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和《庐江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》等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自2019年1月1日起,按庐城城区规划,东至外环东路(含路面以东城东医院、名人馆及康复中心),南至外环南路,西至城西大道--苏河路--金汤路--秉璋路(原长冲路)--外环西路,北至外环北路(新军二路),以上区域均包含路面在内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:

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相关部门应及时劝阻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以五百元的罚款;

(二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,对批发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零售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;

(三)宾馆、酒店、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,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、不举报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,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;

(四)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,公安机关将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
(五)对不听其他禁放工作人员劝阻、制止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
三、对发现非法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可拨打“110”举报,并留下姓名和电话号码,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,于一周内对首名举报人兑现奖金200元,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。

四、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
庐江县人民政府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年11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