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更好满足2020年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的需要,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工作,调查时点为2019年10月31日。目前,已完成更新维护工作,现予公布。 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依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(国函〔2008〕60号)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《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》(国统字〔2009〕91号)编制。 此次发布内容为2019年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(12位)和城乡分类代码(3位),地域范围为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全国31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未包括我国台湾省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。 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》指出:“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,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、隶属关系、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,以及土地规划、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”。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,在统计工作中应当使用,需要在其他工作中使用时,请务必结合有关实际情况。 |
|||||||
北京市 |
天津市 |
河北省 |
山西省 |
内蒙古自治区 |
辽宁省 |
吉林省 |
黑龙江省 |
上海市 |
江苏省 |
浙江省 |
安徽省 |
福建省 |
江西省 |
山东省 |
河南省 |
湖北省 |
湖南省 |
广东省 |
广西壮族自治区 |
海南省 |
重庆市 |
四川省 |
贵州省 |
云南省 |
西藏自治区 |
陕西省 |
甘肃省 |
青海省 |
宁夏回族自治区 |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