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

发表时间:2021-06-21 信息来源: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人次: 文字大小: [ ]
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《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》,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为:

1.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,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代表的具体名额,一般为100名至200名,最多不超过300名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2.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有关要求,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全体党员,充分酝酿讨论,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;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所属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,从推荐名单中,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,与上级党组织沟通。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,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,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;

3.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党组织,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写出考核材料,填报《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》;

4.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,并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的方法步骤、提名原则及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等情况写出报告,连同《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》一起报上级党组织审查。代表多的选举单位还应填报《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》。

5.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,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,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进行选举。

6.选出的代表,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。